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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3-30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申请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金山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试行)》发布之日(2017年7月7日)后引进的人才。

  (一)单位条件

  1.注册并落户在本区的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实业型企业,以及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2.用人单位应依法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二)个人条件

  1.基本条件

  (1)户籍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

  (2)在职要求。申请人与可享受购房补贴的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提供连续6个月本单位社保缴纳记录。

  (3)购房要求。申请人在本区首次购房并符合国家、本市规定的商品房限购政策。

  (4)年龄要求。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学历职称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3)入围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点人才计划以及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4)入选金山区优秀人才,区学科技术带头人、名师工作室领衔人、名家工作室领衔人,且同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3.特殊规定

  为加强对区内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在金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科技创业、创业发展、科研成果转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治理、现代农业等方面取得全市领先或取得国内一流业绩的单位和特殊人才,可突破学历职称条件的限制,提交区人才办一事一议通过后,同等享受购房补贴。

  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后准备申报材料。

  (二)复核。用人单位所在街镇、工业区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三)受理。用人单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若材料不齐全,则一次性告知。

  (四)审批。区人才服务中心将材料受理后提交区人才办审批,符合条件的,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7天。

  (五)发放。购房补贴金额为每人60万元。购房补贴资格自公示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凭在本区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申请补贴,经区人社局审核后发放至个人账户。购房补贴采用“1+X”形式发放,即申请当年度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50%,满3年起逐年发放剩余购房补贴总额的15%(满10年获得全额购房补贴)。

  (六)申报时间及方式。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购房补贴申

  报以集中申报方式进行,时间为每年12月。

      申报材料

  1. 单位委托书;

  2.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 单位承诺书;

  4. 经办人身份证;

  5.《金山区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6. 民事协议;

  7.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8. 劳动(聘用)合同;

  9. 在金社保缴纳证明(含缴费基数)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1.商品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12.银行卡复印件;

  13.其他材料。

  第1、3、5、6项材料提供原件,其余材料需核验原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审批过程中经查实的,视情况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区各类人才政策。获得人才购房补贴后被发现的,立即停发,同时追回已补贴资金。对出具虚假证明、伪造相关材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获得补贴资格逾期不来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2.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自获得购房补贴起在金山服务期限为10年。享受购房补贴后在金山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还实际所得购房补贴。若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在金山服务期限超过5年不满10年的,离开金山后不再享受剩余的购房补贴。

  3.本指南有效期1年,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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